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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被釋放回來的王寶榮一人照顧兒子,妻子自他被抓後不久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本報記者 趙雄韜 攝
  從兒子被帶走那天開始,志丹縣義正鎮王坮村王鳳新就開始記日記,記錄和兒子相關的事。王鳳新的兒子王寶榮今年3月9日被定邊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從家中帶走,拘留31天后獲釋。王鳳新說:“我一定要給兒子和這個家討回尊嚴。”
  兒被抓父寫日記記錄相關事情
  2013年2月25日,定邊縣城發生一起金店搶劫大案,價值24.6萬元的金首飾被搶。案發後,定邊縣公安局懸賞10萬元抓捕疑犯(本報曾做報道)。
  “今年3月9日下午大約4點,一伙陌生人突然闖進我家,問我叫什麼名字?我說叫王寶榮,他們就把我摁在沙發上,給戴上了手銬。對方也沒有說明身份,也沒有出示證件。”王寶榮回憶說。當時只有他和媳婦在家。
  當晚6時左右,王寶榮被帶到了志丹縣公安局刑警隊訊問室。經過一番對話,王寶榮才知道從家帶走他的是定邊縣公安局的人。
  據王寶榮回憶,他是3月10日下午4時左右被帶到定邊縣公安局看守所的,之後9天9夜,都沒有離開過訊問椅。9天9夜,他只要閉上眼睛,民警就會逼著他喝水,不喝就給他硬灌。“9天9夜我沒有解過一次大便,不知道怎麼回事,不是警察不讓去,是根本就沒有。頭頂上還有跟浴霸一樣炙熱的大燈一直烘烤著。”王寶榮痛苦地回憶著。
  王寶榮表示在被羈押期間,辦案民警並沒有毆打過他,就一直在審問他,不停地讓他交代2013年什麼時間,跟誰來過定邊,一遍一遍地問,不讓他休息。他很想知道,這算不算刑訊逼供。在兒子被定邊縣公安局帶走後,王鳳新就開始記日記,跟兒子有關的事情都記錄下來。“我相信兒子不會做壞事,記日記就是為了將來給我兒子討公道時,我能說清楚這件事。”王鳳新說,兒子被抓後,兒媳婦曾幾次被定邊縣公安局民警叫去訊問,最後一次訊問後他們才知道王寶榮是涉嫌定邊縣“金店搶劫案”被抓的,兒媳婦將“金店搶劫案”前後幾日王寶榮的活動情況都告訴了警方。
  王鳳新的日記顯示,案發時間王寶榮在其丈人家,並有相關的證人。這些信息,兒媳婦在3月18日再次告知了定邊縣公安局民警。但就在這之後,兒媳婦帶著不到1歲的小孫女(王寶榮還有一個3歲的兒子)離家出走了,直至現在也沒有回來。
  釋放證明書顯示因證據不足予以釋放
  從4月1日起至9日,定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不斷給王鳳新打電話,讓他去給王寶榮辦取保候審手續。“如果兒子真的搶了金店,今天槍斃他,我明天就給他收屍,但如果兒子沒有作案,就應該無罪釋放。”王鳳新說,他因此多次拒絕為兒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4月9日下午,王鳳新再次接到定邊縣公安局電話,通知他公安局決定釋放王寶榮。10日下午,在定邊縣公安局,王鳳新終於見到了兒子。
  “我當時就質問一位姓崔的警察為什麼抓我,他說給你宣佈一下,你涉嫌2013.2.25持槍搶劫案,現證據不足,宣佈‘無罪釋放’。”王寶榮說,這個時候,他才知道自己是因涉嫌定邊縣金店搶劫案被抓的。
  崔姓民警宣佈完釋放決定後,王鳳新當時提出了賠償要求。其日記中寫道:我提出了三點賠償要求(安家費、精神損失費、名譽損失費),共計100萬元。他們也同意私下調解,說他們要向上面彙報。
  據定邊縣看守所釋放證明書顯示:茲有王寶榮,性別男,年齡29,住址陝西省志丹縣吳堡鄉(撤鄉並鎮後吳堡鄉併入義正鎮)王台行政村,因涉嫌搶劫罪於2014年3月10日被拘留,現因證據不足達不到報捕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經定邊縣公安局決定,予以釋放。
  王鳳新告訴記者,兒子被拘留了31天,現在被釋放,定邊縣公安局連句道歉的話也沒有,他們應恢復兒子的名譽,還得幫忙找回兒媳和孫女。
  警務督察初步調查沒有刑訊逼供
  5月16日下午,記者在定邊縣公安局找到負責對外宣傳的政工室一位吳姓主任,得到的答覆是會不定期召開新聞發佈會,到時會進行情況說明。
  昨日,定邊縣公安局政委張懷林告訴記者,刑拘期限到了之後,警方依照規定對王寶榮予以釋放,但家屬開出巨額索賠,根據相關規定,公安局只能予以補償3萬元。張懷林同時表示,公安機關不可能對其進行刑訊逼供。記者瞭解到,目前榆林市公安局紀檢委已經派人調查此事。
  昨日下午,到定邊縣公安局負責調查此事的榆林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郭士林向本報記者透露,經初步調查,定邊警方沒有對王寶榮刑訊逼供,其他問題還在調查中。
  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邸飛說,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邸飛說,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的錯誤拘留,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陝西東瑞律師事務所高振玲律師表示,當事人稱被審問期間9天9夜不讓其睡覺,辦案人員連續審問,如果當事人所說是事實,這就是一種變相的刑訊逼供,當事人可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本報記者趙雄韜劉曉軍祁銘
(原標題:被當搶劫金店疑犯拘留31天獲釋(圖))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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